◎ 卷二
某公
陕右某公<1>,辛丑进士<2>,能记前身。尝言前生为士人<3>,中年而死。死后见冥王判事,鼎、铛、油镬<4>,一如世传。殿东隅,设数架,上搭猪羊犬马诸皮。簿吏呼名,或罚作马,或罚作猪,皆裸之,于架上取皮被之<5>。俄至公,闻冥王曰:“是宜作羊。”鬼取一白羊皮来,捺覆公体<6>。吏白:“是曾拯一人死<7>。”王检籍覆视<8>,示曰:“免之。恶虽多,此善可赎。”鬼又褫其毛革<9>。革已粘体,不可复动。两鬼捉臂按胸,力脱之,痛苦不可名状;皮片片断裂,不得尽净。既脱,近肩处犹粘羊皮大如掌。公既生,背上有羊毛丛生,剪去复出。
(据《聊斋志异》铸雪斋抄本)
【注释】
<1>陕右:陕西。指陕原(今河南陕县西南)以西地区。
<2>辛丑:当指清世祖(福临)顺治十八年,即公元一六六一年。
<3>士人:旧称读书人。
<4>鼎、铛[dāng 当]、镬[huò
获],都是古代的烹饪之器。有足曰鼎,无足曰镬,底平而浅曰铛。鼎铛油镬,谓用鼎镬把油烧沸以烹人,是古代的一种酷刑。
<5>被:同“披”。
<6>捺[nà 纳]:向下按压。覆:覆盖。
<7>是:此,此人。
<8>检籍:查核簿册。检,检校,查核。籍,迷信传说中冥间记录人一生善恶的簿册,即生死簿。
<9>褫[chǐ 齿]:脱去,剥去。
上一篇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