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四讳篇 第六十八
【题解】
东汉时期,在“天人感应”、谶纬迷信思想的统治下,各种迷信忌讳大肆泛滥。从本篇至《解除篇》,是王充批判当时流行的各种迷信忌讳的八篇论文。王充在本篇中批驳了四种迷信忌讳:一、忌讳在住宅西边扩建住房;二、忌讳受过刑的人去上祖坟;三、忌讳看到产妇;四、忌讳养育一月和五月出生的孩子。王充指出,“忌讳非一”,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假托神怪,搬出死人的亡灵,借以恐吓世人,使“世人信用畏避”。其实世上根本不存在什么“鬼神之害,凶丑之祸”,而且各地所讲的忌讳大不相同,毫无固定的标准,如果相信这种“虚妄之言”,那就大错特错了(“误非之甚也”)。他认为讲究忌讳,不过是为了“教人重慎,勉人为善”罢了。
【原文】
68.1 俗有大讳四。一曰讳西益宅<1>。西益宅谓之不祥。不祥,必有死亡。相惧以此,故世莫敢西益宅。防禁所从来者远矣。传曰:“鲁哀公欲西益宅<2>,史争以为不祥<3>。哀公作色而怒<4>,左右数谏而弗听<5>。以问其傅宰质睢曰<6>:‘吾欲西益宅,史以为不祥,何如?’宰质睢曰:‘天下有三不祥,西益宅不与焉<7>。’哀公大说<8>。有顷,复问曰:‘何谓三不祥?’对曰:‘不行礼义,一不祥也;嗜欲无止,二不祥也;不听规谏,三不祥也。’哀公缪然深惟<9>,慨然自反,遂不益宅<10>。”令史与宰质睢止其益宅,徒为烦扰,则西益宅祥与不祥,未可知也。令史、质睢以为西益宅审不祥,则史与质睢与今俗人等也。
〔注释〕
<1>益:增添。这里指扩建。西益宅:《太平御览》一百八十引《风俗通义》云:“宅不西益。俗说西南为上,上益宅者,妨家长也。”古人认为西方为上,是尊长之位,西益宅会妨碍一家之长。
<2>鲁哀公:参见28.23 注<1>。事见《淮南子·人间训》。
<3>史:记事的史官。争:通“诤[zhèng 音证]”。直言规劝。
<4>作色:变了脸色。
<5>数[shuò 音朔]:屡次。谏:参见25.18 注<5>。弗:不。
<6>傅:太傅。参见10.10 注<7>。宰质睢:太傅的姓名。生平不详。《淮南子·人间训》作“宰折睢”。
<7>不与:不在其中。
<8>说[yuè 音悦]:通“悦”。喜悦,愉快。
<9>缪[mù 音木]:通“穆”。静。缪然:默默深思的样子。惟:思索。
<10>引文见《淮南子·人间训》。“益”字前有“西”字。
〔译文〕
世间有四大忌讳。一是忌讳在住宅西边扩建住房。在住宅西边扩建住房就叫做不吉利。不吉利必定会有死亡。人们以此互相恐吓,所以世间没有谁敢在住宅西边扩建住房。这种禁忌由来很久远了。传上说:“鲁哀公打算在住宅西边扩建住房,吏官直言规劝认为这样做会不吉利。哀公脸色一变而发怒,左右的人屡次劝谏他都不听从。他将这件事询问太傅宰质睢说:‘我打算在住宅西边扩建住房,史官认为不吉利,你认为怎样?’宰质睢说:“天下有三种不吉利的事,在住宅西边扩建住房不在其中。’哀公听了很高兴。一会儿,他又问:‘什么叫三不吉利?’宰质睢回答说:‘不施行礼义,一不吉利;嗜好欲望无止境,二不吉利;不听直言规劝,三不吉利。’鲁哀公默默地深思,感慨地自我反省,于是就不扩建住房了。”假如史官与宰质睢劝止鲁哀公扩建住房,仅仅是因为怕烦扰多事,那么向西扩建住房吉利不吉利就不可能知道了。假如史官、宰质睢认为在住宅西边扩建住房确实不吉利,那么史官与宰质睢就与今天的寻常人一样了。
【原文】
68.2 夫宅之四面皆地也,三面不谓之凶<1>,益西面独谓不祥,何哉?西益宅,何伤于地体?何害于宅神?西益不祥,损之能善乎?西益不祥,东益能吉乎?夫不祥必有祥者,犹不吉犹有吉矣。宅有形体,神有吉凶,动德致福<2>,犯刑起祸<3>。今言西益宅谓之不详,何益而祥者?且恶人西益宅者<4>,谁也?如地恶之,益东家之西,损西家之东,何伤于地?如以宅神不欲西益,神犹人也,人之处宅欲得广大,何故恶之?而以宅神恶烦扰,则四而益宅<5>,皆当不祥。诸工技之家<6>,说吉凶之占,皆有事状<7>。宅家言治宅犯凶神<8>,移徙言忌岁月,祭祀言触血忌<9>,丧葬言犯刚柔<10>,皆有鬼神凶恶之禁。人不忌避,有病死之祸。至于西益宅,何害而谓之不祥?不祥之祸,何以为败?
〔注释〕
<1>“三面”上应有“益”字,才与下句相呼应。
<2>动德:行动符合道德。
<3>犯刑起祸:触犯刑律,就会引起灾祸。
<4>恶[wù 音务]:憎恨。
<5>而:据伦明录杨校宋本应作“面”,当改。
<6>工技:指各种手工技艺。工技之家:这里指以替别人占卜吉凶(择时日,看风水等)为职业的人。
<7>事状:根据事由陈述。
<8>宅家:推测住宅吉凶的人。治宅:修造房屋。
<9>血忌:参见70.6 注<1>。
<10>刚柔:古人用天干地支相配纪日。《礼记·曲礼上》疏:“刚,奇日也。十日有五奇五偶,甲丙戊庚壬五奇为刚也,乙丁己辛癸五偶为柔也。”《淮南子·天文训》:“凡日,甲刚乙柔,丙刚丁柔,以至于壬癸。”人死在刚日,就应选在柔日下葬,反之亦然。否则就会“刚犯柔”,招来灾祸。
〔译文〕
住宅的四面都是空地,扩三面都不称之为凶,扩西面独称为不吉利,是什么缘故呢?向西面扩建住房,对地体有什么伤害呢?对宅神有什么伤害呢?向西面扩建不吉利,拆掉西面的住宅就能吉利吗?向西面扩建不吉利,向东面扩建就吉利吗?有不吉祥就必定有吉祥,好比有不吉利就必定有吉利一样。住宅有各种形体,宅神有吉有凶,行为符合道德就招来福佑,触犯刑律就会引起灾祸。现在说向西面扩建住房称之为不吉祥,向哪个方向扩建才吉祥呢?而且憎恨人们向西面扩建住房的是谁呢?如果是土地憎恨这件事,在东家的西面扩建住房,拆除西家东面的住房,对土地有什么伤害呢?如果认为是宅神不允许向西扩建,神也如人一样,人们居住房屋总想宽敞一些,宅神为什么要憎恨扩建呢?如果认为是宅神厌烦搅扰,那么向四面扩建住房,应当都不吉祥。各种预测吉凶的人,解释吉凶的征兆,都有一套说法。推测住宅吉凶的人说修建房屋讲究忌犯凶神,搬迁讲究触犯岁月禁忌,祭祀讲究避开“血忌日”,埋葬死人要讲究选择“刚柔日”,这些都有鬼神凶恶方面的禁忌。人们不忌讳避让,就有病死的灾祸。至于向西扩建住房,有什么灾害而称之为不吉祥呢?不吉祥的灾祸,凭什么带来损害呢?
【原文】
68.3 实说其义,不祥者,义理之禁,非吉凶之忌也。夫西方,长老之地<1>,尊者之位也。尊长在西<2>,卑幼在东。尊长,主也;卑幼,助也。主少而助多,尊无二上<3>,卑有百下也<4>。西益主<5>,益主不增助,二上不百下也。于义不善<6>,故谓不祥。不祥者,不宜也。于义不宜,未有凶也。何以明之?夫墓,死人所藏<7>;田,人所饮食;宅,人所居处。三者于人,吉凶宜等。西益宅不祥,西益墓与田,不言不祥。夫墓,死人所居,因忽不慎;田,非人所处,不设尊卑。宅者,长幼所共,加慎致意者,何可不之讳?义详于宅,略于墓与田也。
〔注释〕
<1>长老:指年长的人。
<2>西:古代室内以坐东朝西的席位为尊。《礼记》:“西向北向,西方为上。”
<3>尊无二上:一家之主只能有一个,不能有两个。
<4>卑有百下:晚辈可以有很多。
<5>寻上下文“西益主”当为“西益宅”之误。
<6>不善:不妥当,不适宜。
<7>藏:这里指埋葬。
〔译文〕
依据事实解释它的道理,所谓不吉利,是礼义方面的禁忌,而不是吉凶方面的忌讳。西方,是年长者和辈分高的人的位子。年老者和辈分高的人坐西方,晚辈和小孩坐东方。年长者和辈分高的人是主,晚辈和小孩是从。尊长者少而晚辈多,尊长者不能有两个,晚辈可以有很多。向西扩建住宅,增加了尊长者而没有增加晚辈,上面出现两个尊长者而下面晚辈却很少,从礼义上说是不妥当的,所以称之为不吉利。不吉利,就是不适宜。对于礼义不适宜,并没有什么凶险。用什么来证明它呢?坟墓,是埋葬死人的地方;田地,是人们获取饮食的地方;住宅,是人们居住的地方。三方面对于人来说,吉凶应该相等。向西扩建住房不吉利,向西扩建坟墓和田地,却不讲不吉利。坟墓,是死人居住的地方,因而忽略不予重视。田地,不是人居住的地方,所以不设立尊卑次序。住宅,是老少共同居住的地方,是应该特别重视和格外留意的,怎么可以不忌讳它呢?因此礼义上对住宅规定得很周详,对于田地和坟墓就规定得比较简略了。
【原文】
68.4 二曰讳被刑为徒<1>,不上丘墓<2>。但知不可,不能知其不可之意。问其禁之者,不能知其讳;受禁行者,亦不要其忌<3>,连相放效<4>,或至于被刑<5>,父母死,不送葬,若至墓侧,不敢临葬<6>,甚失至于不行吊伤<7>,见佗人之柩<8>。夫徒,善人也<9>,被刑谓之徒。丘墓之上,二亲也<10>,死亡谓之先<11>。宅与墓何别?亲与先何异?如以徒被刑,先人责之,则不宜入宅与亲相见。如徒不得与死人相见<12>,则亲死在堂,不得哭柩。如以徒不得升丘墓,则徒不得上山陵<13>。世俗禁之,执据何义?〔注释〕<1>被刑:指受肉刑。徒:罚作苦役的囚犯。被刑为徒:指受过肉刑并罚作苦役的人。<2>丘墓:并列复合词,丘与墓都指坟墓。不上丘墓:司马迁《报任安书》:“亦何面目复上父母丘墓乎?”据此知被刑不上丘墓,自西汉时已如此。《太平御览》六百四十二引《风俗通义》:“徒不上墓。俗说新遭刑罪原解者,不可以上墓祠祀,令人死凶。凡祭祀者,孝子致斋贵馨香,如亲存时也。见子被刑,心有恻怆,缘生事死,恐神明不歆,家当不上墓尔。”<3>要:伦明录杨校宋本作“晓”,当据以改正。
<4>放[fǎng 音仿]:通“仿”。
<5>于:递修本作“子”,应据以改正。
<6>临葬:面临下葬。
<7>甚:当为“其”字之误。吊伤:祭奠死者或慰问丧家。“伤”当为“丧”,伤不得言吊。
<8>佗:同“他”。柩:装有尸体的棺材。
<9>“善”疑应作“辠”,形近而误。辠:同“罪”。
<10>二亲:父母双亲。
<11>先:自称死去的父母。父死称“先考”,母死称“先妣”。《尔雅·释亲第四》:“父为考,母为妣。”
<12>据下文“如以徒不得升丘墓”,“如”字下应有“以”字。<13>山陵:帝王的陵墓。上山陵:指给帝王修筑陵墓。
〔译文〕
二是忌讳曾受过肉刑罚作苦役的人,不得上坟墓扫祭。只知道不能这样做,却不明白不能这样做的道理。问那些禁止这样做的人,也不明白其中的忌讳;被禁止这样做的人,也不明白其中的忌讳。一个个相互仿效,甚至有的儿子受了刑罚,父母死了,不能送葬,或者到了墓傍,也不敢面临下葬。这种错误甚至发展到不去吊丧,不敢见别人的灵柩。囚徒,是罪人,受过肉刑以后才称他为“徒”。坟墓里面埋葬的是父母,父母死亡就称为“先”。住宅和坟墓有什么区别呢?活着的双亲与死去的双亲有什么不同呢?如果因为囚犯受过肉刑,祖先责怪他,那么就不适宜进入住宅与父母相见。如果因为刑徒不允许与死人相见,那么父母死在堂上,就不允许在灵柩边哭泣。如果因为刑徒不允许上坟墓祭扫,那么刑徒也不允许修筑陵墓。世间习俗禁止这样做,依据什么道理呢?
【原文】
68.5 实说其意,徒不上丘墓有二义,义理之讳,非凶恶之忌也。徒用心以为先祖全而生之<1>,子孙亦当全而归之。故曾子有疾<2>,召门弟子曰:“开予足<3>,开予手,而今而后,吾知免夫<4>,小子<5>!”曾子重慎,临绝效全<6>,喜免毁伤之祸也。孔子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弗敢毁伤<7>。”孝者怕入刑辟<8>,刻画身体,毁伤发肤<9>,少德泊行<10>,不戒慎之所致也。愧负刑辱,深自刻责,故不升墓祀于先。古礼庙祭<11>,今俗墓祀,故不升墓,惭负先人,一义也。墓者,鬼神所在,祭祀之处。祭祀之礼,齐戒洁清<12>,重之至也。今已被刑,刑残之人,不宜与祭供侍先人,卑谦谨敬,退让自贱之意也。缘先祖之意<13>,见子孙被刑,恻怛憯伤<14>,恐其临祀,不忍歆享<15>,故不上墓,二义也。
〔注释〕
<1>全:完好无缺。
<2>曾子:曾参。参见2.2 注<18>。有疾:生病。这里指病重将死。
<3>开:《论语·泰伯》作“启”。王充避汉景帝刘启讳而改。意思是掀开被子看。《论语·泰伯》郑注:“曾子以为受身体于父母,不敢毁伤之,故使弟子开衾而视之也。”
<4>免:指身体免于毁伤。
<5>小子:对门徒的称呼。引文见《论语·泰伯》。
<6>临绝效全:临终时检验身体发肤完好无损。
<7>这句话引自《孝经·开宗明义》,意即孝道最基本的要求。
<8>怕:通“迫”。入:遭受。
<9>毁伤发肤:指受髡[kūn 音坤]刑或黥[qíng 音情]刑,被剃去头发或在脸上刺字。
<10>泊:通“薄”。
<11>庙祭:在祖庙中祭祀祖先。
<12>齐:通“斋”。齐戒:参见26.31 注<3>。
<13>缘:推测。
<14>恻怛[cè dá 音策达]:非常悲伤。憯:同“惨”。
<15>歆[xīn 音欣]:指祭祀时,神灵祖先享受供品的香气。
〔译文〕
依据事实解释它的道理,刑徒不能上坟墓有两层含义,是出于礼义道理方面的禁忌,而不是吉凶方面的忌避。刑徒这样做的用意是认为祖先完整无缺地把子孙生下来,子孙也应当完整无缺地回到祖先那儿去。所以曾子有病,就召集他的门徒说:“掀开被子看看我的脚,看看我的手,从今以后,我知道我的身体可以免于毁坏损伤了,弟子们!”曾子特别慎重,临死时仍要检查身体是否完整,很高兴避免了毁坏损伤身体的祸殃。孔子说:“身体,毛发,肌肤,是父母授予的,不能够有一点毁坏损伤。”讲孝道的人被迫遭受刑罚,身体被刻画,毛发肌肤被毁坏损伤,这是由于道德差,行为恶劣,不谨慎所造成的。惭愧受到刑罚侮辱,深深地责备自己,所以不上坟墓在先考先妣面前祭祀。古代的礼仪是在祖庙中祭祀,现在的习俗是在坟墓上祭祀,所以刑徒不上坟墓,是内心感到惭愧对不起死去的父母,这是一层含义。坟墓,是鬼神居住的地方,也是鬼神接受祭祀的地方。祭祀的礼仪规定,要斋戒沐浴洁身,极为郑重其事。现在已经受刑,受刑而伤残的人,不适宜参与祭祀侍奉死去的父母,谦逊恭敬,退让于后是自认为卑贱的意思。推想先祖的心意,见到子孙受刑,悲伤心痛,担心自己来到祭祀之地,先祖不忍心享受祭供之物,所以刑徒不上坟墓,这是第二层含义。
【原文】
68.6 昔太伯见王季有圣子文王<1>,知太王意欲立之<2>,入吴采药<3>,断发文身<4>,以随吴俗。太王薨<5>,太伯还,王季辟主<6>。太伯再让,王季不听。三让,曰:“吾之吴越<7>,吴越之俗断发文身,吾刑余之人<8>,不可为宗庙社稷之主<9>。”王季知不可,权而受之<10>。夫徒不上丘墓,太伯不为主之义也。是谓祭祀不可,非谓柩当葬,身不送也。
〔注释〕
<1>太伯、王季:参见12.1 注<7>。
<2>太王:即古公亶父。参见12.1注<7>。意欲立之:古公亶父想立王季为继承人,以便将君位传给姬昌。按照奴隶主阶级的礼法,是应该立长子太伯为继承人,并由他的子孙世袭君位,故言“意欲”。《韩诗外传》十:“大王亶甫有子曰太伯、仲雍、季历。历有子曰昌。太伯知大王贤昌而欲季为后也。”
<3>吴:古吴地,有今江苏、上海大部和安徽、浙江的一部分。
<4>断发文身:参见58.12 注<4>。
<5>薨:参见4.4 注<10>。
<6>辟:通“避”。主:这里指主祭宗庙社稷的人,即君王。
<7>越:古越地,约今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相邻部分地区。
<8>刑余之人:这里指断发文身的人。
<9>宗庙:君王祭祀祖先的地方。社:参见38.5 注<9>。稷:五谷神。社稷:参见28.36注<5>。不可句:《谷梁传·昭公二十五年》:“何为不为君?曰:有天疾者,不入乎宗庙。”《古今乐錄》:“泰伯与虞仲俱去,被发文身变形,托为王采药。及闻古公卒,乃还发丧,哭于门外,示夷狄之人,不得入王庭。”
<10>权:权变,变通。
〔译文〕
过去太伯见到王季有个圣明的儿子文王,知道太王想立王季为继承人,因此他便到吴地去采药,剪断自己的头发在身上刺上花纹,以便适应吴地的风俗。太王死后,太伯归来,王季就避开祭祀宗庙社稷的主位。太伯两次谦让,王季不听从。太伯第三次谦让说:“我到吴越两地去,吴越两地的风俗,是断发文身,我如受过肉刑残伤肢体的人,不可做主祭宗庙社稷的人。”王季知道无法推辞,就权变常礼,接受了王位。刑徒不能上丘墓,是太伯不做祭主的含义。这只是说不能主持祭祀,并不是说棺材入土时刑徒不该亲自去送葬。
【原文】
68.7 葬死人,先祖痛;见刑人,先祖哀。权可哀之身,送可痛之尸,使先祖有知,痛尸哀形,何愧之有?如使无知,丘墓,田野也,何惭之有?惭愧先者,谓身体刑残,与人异也。古者用刑<1>,形毁不全,乃不可耳。方今象刑<2>,象刑重者,髡钳之法也<3>。若完城旦以下<4>,施刑<5>,彩衣系躬<6>,冠、带与俗人殊,何为不可?世俗信而谓之皆凶,其失至于不吊乡党尸<7>,不升佗人之丘,惑也。
〔注释〕
<1>用:当作“肉”。下文“象刑”正与“肉刑”相对。
<2>象刑:参见36.12 注<8>。方今象刑:从汉文帝开始,废除墨(在额上刻字)、劓[yì 音义,割掉鼻子]、剕[fèi 音废,断足]等肉刑,改为杖刑后穿上特殊颜色的衣服服劳役,有的还要剃去头发,颈上束铁箍。
<3>髡[kūn 音昆]:古代剃去头发的刑罚。钳:用圈束颈的刑罚。《周礼·秋官·司刑》疏:“汉除肉刑,宫刑犹在。”不知王充何故以髡、钳为重刑。
<4>完:古时一种较轻的刑罚。《汉书·刑法志》:“完者使守职。”颜师古注:“完,谓不亏其体,但居作也。”城旦:秦汉时的一种刑罚。《史记·秦始皇本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裴骃集解引如淳曰:“《律说》论决为髡钳,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城旦,四岁刑。”
<5>施[shǐ 音始]:通“弛”。免除。
<6>彩衣:犯人穿的特殊颜色的衣服。《汉书·贾山传》师古注:“犯罪者,则衣赭衣。”系躬:穿在身上。
<7>乡党:亲戚,族人,同乡。
〔译文〕
埋葬死人,先祖沉痛;见到受过刑的人,先祖悲哀。暂且让受过刑的人去埋葬那使先祖悲痛的死尸,假使先祖有知觉,痛惜死人悲哀受刑人残缺的身躯,受过刑的人有什么可惭愧的呢?假使先祖没有知觉,丘墓,同田野一样,受过刑的人有什么可惭愧的呢?对不起祖先的原因,是说身体受刑致残,与别人的躯体不同。古代用肉刑,使肢体残缺不全,这才不可以去送葬。当今使用象刑,象刑判得最重的,不过是髡钳的刑罚。如果是完刑城旦刑以下的,则免除刑罚,让他穿上彩衣,帽子和腰带与一般人不同,有什么不可以去送葬呢?世间习俗迷信而说这些都是凶象,这种错误甚至发展到不去吊唁亲友的死尸,不上别人的坟墓,太糊涂了。
【原文】
68.8 三曰讳妇人乳子,以为不吉。将举吉事,入山林,远行,度川泽者<1>,皆不与之交通。乳子之家,亦忌恶之,丘墓庐道畔<2>,逾月乃入,恶之甚也。暂卒见若为不吉<3>,极原其事,何以为恶?
〔注释〕
<1>度:通“渡”。
<2>据文意,“丘”字前当有“舍”字。
<3>卒:同“猝”。暂卒:突然。
〔译文〕
三是忌讳妇人生孩子,认为不吉利。将要举办吉利的事情,出门远行,横渡大河大湖的人,都不与产妇接触。产妇的家里,也忌讳厌恶产妇,让产妇住在墓侧或路旁的茅舍里,满月才能回家,厌恶产妇厉害之极。突然见到产妇好像会带来不吉利,彻底追究这件事的根源,有什么可厌恶的呢?
【原文】
68.9 夫妇人之乳子也,子含元气而出。元气,天地之精微也,何凶而恶之?人,物也;子,亦物也。子生与万物之生何以异?讳人之生谓之恶,万物之生又恶之乎?生与胞俱出<1>,如以胞为不吉,人之有胞,犹木实之有扶也<2>。包里儿身<3>,因与俱出,若鸟卵之有壳,何妨谓之恶?如恶以为不吉,则诸生物有扶壳者,宜皆恶之。万物广多,难以验事。人生何以异于六畜<4>,皆含血气怀子,子生与人无异。独恶人而不憎畜,岂以人体大、气血盛乎?则夫牛马体大于人。凡可恶之事,无与钧等<5>,独有一物,不见比类,乃可疑也。今六畜与人无异,其乳皆同一状。六畜与人无异,讳人不讳六畜,不晓其故也。世能别人之产与六畜之乳,吾将听其讳;如不能别,则吾谓世俗所讳妄矣。
〔注释〕
<1>胞:胞衣。《说文》包部:“胞,儿生裹也。”段注:“胞谓胎衣。”
<2>扶:当作“枎”,形近而误。下文“扶壳”的“扶”同。枎[fū 音夫]:同“柎”。花萼。这里指保留在果实上的花萼。
<3>里(裹):据递修本应作“裹”。
<4>六畜:牛、马、羊、猪、狗、鸡六种家畜。
<5>钧:通“均”。
〔译文〕
妇人生育孩子,孩子体内含有元气而出生。元气,是天地间最精微的东西,怎么会又凶又恶呢?人是物,孩子也是物。孩子的出生与万物的产生有什么不同之处呢?忌讳妇人的生育称之为恶,万物的产生也同样恶吗?婴儿出生时胎衣也随之而出,如果认为胎衣为不吉利,人有胎衣,如同树木的果实有花萼一样。胎衣包裹婴儿的身体,随着婴儿一起出来,就像鸟蛋有壳一样,有什么妨害而认为它恶呢?如果恶就认为不吉利,那么各种生物有枎壳的,应该都是恶的了。万物又广又多,难以一一列举出来验证一下事实。人的出生与六畜的出生有什么不同呢?都因含有血气而怀上它们的仔,仔的出生与人没有什么不同。偏偏厌恶人而不恨牲畜,难道是由于人的躯体大、气血旺盛吗?那么,牛马的躯体比人更大。凡属可恶的事物,没有同它均等的,只有这一种事物有这种情况,找不出可以类比的事物,这才是可疑的。现在六畜和人没有什么不同,它们的生育都是同一种状态。既然六畜和人没有不同,忌讳人生育而不忌讳六畜生育,不明白这是什么缘故。世人如果能区别开人的生产与六畜的生产,那么我将相信他们的忌讳;如果不能区别,那么我说世俗所忌讳的事情太荒唐了。
【原文】
68.10 且凡人所恶,莫有腐臭<1>。腐臭之气,败伤人心,故鼻闻臭,口食腐,心损口恶,霍乱呕吐<2>。夫更衣之室<3>,可谓臭矣;鲍鱼之肉<4>,可谓腐矣。然而,有甘之更衣之室,不以为忌;肴食腐鱼之肉,不以为讳。意不存以为恶,故不计其可与不也<5>。凡可憎恶者,若溅墨漆,附著人身。今目见鼻闻,一过则已,忽亡辄去,何故恶之?出见负豕于涂,腐澌于沟<6>,不以为凶者,洿辱自在彼人<7>,不著己之身也。今妇人乳子,自在其身,斋戒之人,何故忌之?
〔注释〕
<1>有:当为“若”,形近而误。
<2>霍乱:中医泛指有剧烈腹痛、吐泻的肠胃疾病为霍乱。
<3>更衣之室:更衣,大小便的婉辞。更衣之室则是指厕所。
<4>鲍鱼:腌鱼。
<5>后一个“不”同“否”。
<6>澌[sī 音思]:死。腐澌:指腐烂的死尸。
<7>洿:同“污”。
〔译文〕
况且人们所厌恶的东西,没有像腐臭的东西那么可憎的了,腐鼻的气味,损害人心,所以鼻子闻到臭气,口吃到腐败的东西,内心受到损伤口里也很厌恶,腹痛呕吐不止。厕所里面,可说是很臭的了;腌鱼的肉,可说是很腐败的了。然而,却有人自愿上厕所去,并不认为有什么忌讳;把腐鱼的肉当好菜吃,也不认为有什么忌讳。心里不认为那是坏东西,所以就不计较可去不可去,可吃不可吃了。大凡可憎恶的东西,就像溅出的墨漆沾在人的身上一样。现在眼睛看到鼻子闻到,一过也就完了,很快就消逝了,为什么要厌恶它呢?出门在路上碰见有人背着猪,水沟里有腐烂的尸体,不认为是凶,因为污秽自在别人,并没有沾在自己身上的缘故。现在妇人生孩子,事情自在妇人的身上,斋戒的人,为什么要忌讳它呢?
【原文】
68.11 江北乳子,不出房室,知其无恶也。至于犬乳,置之宅外,此复惑也。江北讳犬不讳人,江南讳人不讳犬,谣俗防恶<1>,各不同也。夫人与犬何以异?房室、宅外何以殊?或恶或不恶,或讳或不讳,世俗防禁,竟无经也<2>。
〔注释〕
<1>防:当作“妨”。妨恶:嫌恶。
<2>经:常,固定标准。
〔译文〕
江北人生孩子,不离开房间卧室,因为他们知道这件事不恶。至于母狗产子,要放母狗到房子外面,这又让人迷惑了。江北地区忌讳狗生育不忌讳人生育,江南地区忌讳人生育不忌讳狗生育,风俗嫌恶,各地都不相同。人和狗的生育有什么不同呢?房室、宅外又有什么不同呢?有的认为恶有的认为不恶,有的忌讳有的不忌讳,世俗间的防禁,竟然是没有固定标准的。
【原文】
68.12 月之晦也<1>,日月合宿<2>,纪为一月<3>。犹八日<4>,月中分谓之弦<5>;十五日,日月相望谓之望<6>;三十日,日月合宿谓之晦。晦与弦、望一实也,非月晦日月光气与月朔异也<7>。何故逾月谓之吉乎?如实凶,逾月未可谓吉;如实吉,虽未逾月,犹为可也。
〔注释〕
<1>晦:夏历每月的最后一天,地球上看不到月光。《释名·释天》:“晦,之名也。晦,灰也。火死为灰,月光尽,似之也。”
<2>合宿[xiù 音秀]:古代以二十八宿作为观测日月五星运行所经位置的标志,有时日月五星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好交会于同一位置,称为合宿。日月合宿:指夏历每月初一前后,月球运行到太阳和地球之间,地球上看不到月光。
<3>纪:通“记”。
<4>八日:初八。
<5>月中分:指月亮呈半圆形。弦:月亮半圆时形状像弓,称弦。夏历初七、八月亮缺上半,叫“上弦”;二十二、三月亮缺下半,叫“下弦”。《释名·释天》:“弦,月半之名也。其形一旁曲,一旁直,若张弓施弦也。”
<6>后一个“望”是月球和太阳黄经相差180°的时刻。夏历每月十五前后,地球运行到月亮和太阳之间,这一天太阳西下时,月亮正好从东方升起,地球上看到的是满月。《释名·释天》:“望,月满之名也。月大十六日,小十五日,日在东,月在西,遥相望也。”因此常称夏历十五为望日。
<7>朔:朔日,夏历每月初一。
〔译文〕
月光晦的那一天,日月合宿,记为一个月。如同初八那一天,月亮呈半圆形称为弦月;十五那天,日月相望的日子就称为望;三十日那天,日月合宿就称为晦。晦月与弦月、望月实际上是一回事,并不是月底那一天的太阳和月亮的光气与初一那天的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说产妇满了月就算吉利呢?如果真是凶,满了月也不能说是吉利;如果真是吉,即使没有满月,仍然可以说是吉利的。
【原文】
68.13 实说,讳忌产子、乳犬者,欲使人常自洁清,不欲使人被污辱也。夫自洁清则意精<1>,意精则行清,行清而贞廉之节立矣。
〔注释〕
<1>意精:意念思想纯一。
〔译文〕
据实说来,讳忌生孩子、生狗仔,只是想让人们经常自行清洁,不想让人们被脏东西所污染。自行清洁则意念思想纯一,思想纯一则行为高尚,行为高尚则忠正廉洁的节操就树立起来了。
【原文】
68.14 四曰讳举正月、五月子<1>。以为正月、五月子杀父与母,不得<2>。已举之,父母祸死<3>,则信而谓之真矣。夫正月、五月子何故杀父与母?人之含气,在腹肠之内,其生,十月而产,共一元气也。正与二月何殊,五与六月何异,而谓之凶也?世传此言久,拘数之人<4>,莫敢犯之。弘识大材,实核事理,深睹吉凶之分者,然后见之。
〔注释〕
<1>举:抚养。讳举:《风俗通义·正失》:“今俗多有禁忌,生三子者,五月生者,以为妨害父母。”
<2>据《太平御览》卷二十二引《论衡》文,“不得”后有“举也”二字,应据补。不得举也:《西京杂记》:“王凤以五月五日生,其父欲勿举。其叔曰:以田文推之,非不祥,遂举之。”
<3>祸:据《太平御览》卷二十二引《论衡》文作“偶”,应据改。
<4>数:术数。指各种推测吉凶的手段、方法。
〔译文〕
四是忌讳抚养正月和五月出生的孩子。认为正月和五月出生的孩子会杀害父母亲,所以不能抚养。已经抚养了的,他的父母偶然死亡,就相信而说杀父母的事是真的,正月和五月出生的孩子为什么会杀害父母亲呢?人体含有元气,在腹肠之内,逐渐生长,经十个月而生下来,同样都共有一种元气。正月与二月有什么不同,五月与六月有什么不同,而认为正月和五月凶呢?世间流传这种说法很久远了,拘泥于术数的人,没有谁敢去触犯它。见多识广的人,据实考察事情的道理,看透了吉凶的区别,这样做以后才能完全认识它。
【原文】
68.15 昔齐相田婴贱妾有子<1>,名之曰文<2>。文以五月生<3>,婴告其母勿举也,其母窃举生之。及长,其母因兄弟而见其子文于婴。婴怒曰:“吾令女去此子<4>,而敢生之,何也?”文顿首,因曰:“君所以不举五月子者,何故?”婴曰:“五月子者长至户,将不利其父母。”文曰:“人生受命于天乎?将受命于户邪?”婴嘿然<5>。文曰:“必受命于天,君何忧焉?如受命于户,即高其户,谁能至者?”婴善其言,曰:“子休矣!”其后使文主家,待宾客,宾客日进,名闻诸侯<6>。文长过户而婴不死。以田文之说言之,以田婴不死效之,世俗所讳,虚妄之言也。夫田婴俗父,而田文雅子也。婴信忌不实义,文信命不辟讳<7>。雅俗异材,举措殊操,故婴名暗而不明,文声驰而不灭。
〔注释〕
<1>田婴:参见20.9 注<1>。
<2>文;田文,封号“孟尝君”。参见1.6 注<5>。
<3>五月生:田文出生在夏历五月初五。
<4>女:通“汝”。你。
<5>嘿[mò 音默]:通“默”。
<6>以上事参见《史记·孟尝君列传》。
<7>辟:通“避”。
〔译文〕
从前齐相田婴的贱妾生了个儿子,给他取名叫“文”。田文在五月出生,田婴警告田文的母亲不要抚养他,他的母亲偷偷地抚养他,使他活了下来。等到田文长大了,他的母亲通过兄弟把田文引见给田婴。田婴生气地说:“我叫你抛弃这个孩子,你竟敢让他活了下来,这是为什么呢?”田文磕头并趁机说:“您不抚养五月生的孩子,原因在什么地方呢?”田婴说:“五月生的孩子,长到和门一样高,将对他的父母不利。”田文问:“人是受命于天呢,还是受命于门户呢?”田婴沉默不语。田文又说:“如果肯定是受命于天,您有什么可忧虑的呢?如果受命予门户,那就增加门的高度,谁还能达到呢?”田婴很赞赏他的话,说:“你不用说了!”以后,让田文主持家政,接待宾客,宾客一天天增多,田文因此闻名于诸侯之中。田文长高超过了门,而田婴并没有死。以田文所讲的话来说,以田婴没有死来证明,世间所忌讳的,都是虚妄的传言。田婴是个庸俗的父亲,而田文是个高雅的儿子。田婴迷信忌讳而不考究道理,田文相信天命而不避忌讳。高雅与庸俗才智不一样,举止表现出不同的品行,所以田婴名望不显著,田文名声远扬而久传不绝。
【原文】
68.16 实说,世俗讳之,亦有缘也。夫正月岁始,五月盛阳<1>,子以生<2>,精炽热烈,厌胜父母<3>,父母不堪,将受其患。传相放效<4>,莫谓不然。有空讳之言,无实凶之效,世俗惑之,误非之甚也。
〔注释〕
<1>盛阳:据《太平御览》卷二十二引《论衡》文作“阳盛”,当据改。五月阳盛:按阴阳五行的说法,五月是一年中阳气最旺盛的月份。
<2>据《太平御览》卷二十二引《论衡》文,“生”字前有“是月”二字,应据补。
<3>厌:通“压”。压倒,压过。
<4>放:通“仿”。
〔译文〕
据实说来,世俗中忌讳的事,也是有所根据的。正月是一年的开始,五月是阳气最旺盛的时候,孩子在这种月份出生,精气旺盛热烈,压过了父母,父母经受不起,将会受到他的伤害。这种看法互相流传仿效,没有人说不是这样。只有空洞的忌讳说法,没有实际凶祸的证明,社会上的人迷信它,谬误得太厉害了。
【原文】
68.17 夫忌讳非一,必托之神怪,若设以死亡,然后世人信用畏避。忌讳之语,四方不同,略举通语,令世观览。若夫曲俗微小之讳<1>,众多非一,咸劝人为善,使人重慎,无鬼神之害、凶丑之祸。世讳作豆酱恶闻雷<2>,一人不食,欲使人急作,不欲积家逾至春也<3>。伟厉刀井上<4>,恐刀堕井中也;或说以为“刑”之字,井与刀也。厉刀井上,井刀相见,恐被刑也。毋承屋檐而坐,恐瓦堕击人首也。毋反悬冠,为似死人服;或说恶其反而承尘溜也<5>。毋偃寝<6>,为其象尸也。毋从箸相受<7>,为其不固也。毋相代扫,为修冢之人冀人来代己也<8>。诸言“毋”者,教人重慎,勉人为善。《礼》曰<9>:“毋抟饭<10>,毋流歠<11>。”礼义之禁,未必吉凶之言也。
〔注释〕
<1>曲:局部。曲俗:地区性的风俗。
<2>恶闻雷:《风俗通义》:“雷不作酱,俗说令人腹内雷鸣。”
<3>积家:把豆子储存在家中。
<4>厉:同“砺”。磨。据《太平御览》卷三百四十六引《论衡》文,“讳”字前有“世”字。
<5>尘溜:房上落下的灰尘和水滴。
<6>偃:仰。偃寝:仰着睡觉。《论语·乡党》集解:“不偃卧四体,布展手足,如死人也。”
<7>受:通“授”。
<8>修冢之人:指服苦役,被强迫去修筑帝王陵墓的人。
<9>《礼》:指《礼记》。参见6.4 注<14>。
<10>抟[tuán 音团]:把散碎的东西捏聚成团。毋抟饭:意思是不要成块地盛饭,这样做是争吃,没有礼貌。
<11>歠[chuò 音绰]:喝。毋流歠:意思是不要大口地不停地喝汤,这样做是抢喝,没有礼貌。《礼记·曲礼上》疏:“共器,若取饭作抟,则易多得,是欲争饱,非谦也。毋流歠者,谓开口大歠,汁入口,如水流,则欲多而速,是伤廉也。”
〔译文〕
忌讳不止一种,一定要假托神怪之名,或者搬出死人的亡灵,这样做以后让世上的人迷信它畏惧回避它。关于忌讳的说法,各个地方都不相同,简略地列举一些流行的说法,让世人看一看。如像那些地区性风俗中的微小的忌讳,很多很多不止一种,全都是劝告人们行善,让人们郑重谨慎,并没什么鬼神的灾害、凶恶怪异之物的祸害。社会上忌讳制作豆酱时厌恶听到雷声,听了雷声制作的豆酱没有一个吃它,这是想督促人们快点做好,不想让人们把豆子储存在家中超过春季。社会忌讳在井上磨刀,是担心刀落入井中;有的说“刑”字是由“井”、“刀”两字组成的,在井上磨刀,井与刀相遇在一起,担心会受刑罚。不要坐在屋檐下,是担心瓦落下来打在头上。不要倒挂帽子,因为它像死人的服饰;有的说讨厌帽子倒挂是它会承受房上落下的灰尘和水滴。不要仰卧,因为那样像停尸一样。不要用筷子互相递送食物,因为那样不牢靠。不要互相替代去扫墓,因为修筑陵墓的人希望有人来代替自己作苦役。以上种种说“不要”的,是教育人郑重谨慎从事,勉励人们行善。《礼记》说:“不要成块地盛饭,不要不停地大口喝汤。”这是礼义方面的禁忌,不一定是有关吉凶的说法。
〔共92頁〕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上一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