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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的网络化共享是否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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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吴学安 来源:收藏界 2012年08月05日 繁星读书网整理编辑 |
“挖到宝贝了,这里有大量古籍影印本供人免费下载查阅,内容涵盖人文哲科各个方面,都是非常好的东西!”前不久,一家名为“书格”的古书籍网站在微博上火了。网友“未曾”将自己从世界各大图书馆收集和整理的古籍影印本上传至网络,这些作品都是1949年之前出版,内容从图画到文字,从国外到中国古代,受到众人热捧。
根据微博博主的链接,网友发现原来这个“发现宝贝”的地方是一个在线的古籍图书馆——书格。前身来自于一个收集整理各国图书古籍或绘画的豆瓣PDF小站。网站中的古籍内容包罗万象,历史、地理、哲学、宗教、艺术、科学等各类资源齐全。网站的影印版画质量很高,点击进入之后,屏幕中间便会呈现一页书的形象,读者可以像翻书一样实现自由翻页。网站站长“未曾”从去年开始做分享古籍影印本的工作,最初在豆瓣,现在刚搬到网站上。对于“搬运工”的工作,他表示,”这些珍稀古籍不应该只存在阁楼书架上,希望还原给大众。”
目前国内古籍数字化情况不容乐观,很多古典文化精华大众接触不到,被束之高阁,对很多读者来说,这里存在一种文化的断层。影印是把古籍经过策划后合理地归类,通过高精度扫描,近乎于原样出版,这种整理工作为专家学者提供了最基础的第一手研究资料。在原《著作权法》中,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目前的修改草案中,相关的第十三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虽说著作权法越来越完善,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尤其是在目前网络环境中存在大量侵权案例的情况下,保护古籍整理版权还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现在问题是,数字化环境下的盗版已成为古籍数字化整理面临的巨大挑战,出版社之间的盗版也频频出现。
按照著作权法有关“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整理人享有”的规定,就古籍整理来说,所谓“整理已有作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散乱作品进行增删、组合、编排、加工、梳理所形成的作品,而通常是未经出版但内容又相对确定的作品;一类是对结构体例相对完整、内容相对确定的而通常是已经出版的作品。这里要谈的是对后一种古籍作品的整理,即通过点校实现版本的现代级。虽说影印涉及不到改编、注释、翻译,人们通常认为这不是一种整理和再开发,其实这种观念是非常错误的。古籍影印不仅包含了编者的辛劳,而且出版社在利用各馆馆藏古籍文献时,都需要向相关的收藏馆支付费用。如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出版的“稀见方志”系列,就是工作人员在遍查全国方志的基础上进行影印,很多方志都是孤本。尤其是整理出的影印本一旦出版面世,其他出版社甚至私人书商马上就会据此翻版盗印、低价倾销,导致正版的影印本反而滞销。
古籍是人类文明的主要传承载体,其本身是不可替代的。但是,普通读者一般很难接触原始古籍,即使面对一部善本,也会遇到阅读的困难。所以,要拨开历史的尘封,透视古籍的博大精深,就必须对古籍做一番现代化整理,如标点古籍、数字化古籍等,都是为了排除阅读障碍,方便使用和流传,实现古为今用的目的。“书格”的古书籍网站对于古籍的整理归类和免费提供下载,这种网络转载和传播是否违反著作权法呢?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古书籍网站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供人免费下载查阅古籍影印本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则这种行为不属于侵权。一方面,“书格”的古书籍网站提供古籍影印本都是1949年之前出版的,早已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50年保护期,且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应该被认可作为一种传播文化的行为,是值得鼓励的;另一方面,一般网站虽然下载也不需要收费,但是他们是靠点击率获得广告收益。而“书格”的古书籍网站在设计中已经尽可能简洁,从而减少了人们的点击率,更表明了其公益性。
古籍属于社会公共财富。古籍处在公有领域,是可以为公众使用的作品。无论是纪传史、编年史和纪事本末,还是典章制度、方志地理和学术史等,每一典籍都有自己的历史背景,只要打开古籍,就会被历史氛围所笼罩。比如,读者可以从多个角度阅读二十四史,由此了解政治、军事、文学、艺术、法律、典章诸方面的相关知识。这家名为“书格”的古书籍网站,致力于开放式分享、介绍、推荐1949年以前出版书籍的影像本PDF,无疑能为古籍的保护与数字化传播贡献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