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一
汪可受
湖广黄梅县汪可受<1>,能记三生:一世为秀才,读书僧寺。僧有牝马产骡驹,爱而夺之。后死,冥王稽籍,怒其贪暴,罚使为骡偿寺僧。既生,僧爱护之,欲死无间<2>。稍长,辄思投身涧谷,又恐负豢养之恩,冥罚益甚,遂安之。数年,孽满自毙<3>。生一农人家:堕蓐能言,父母以为怪,杀之,乃生汪秀才家。秀才近五旬,得男甚喜。汪生而了了<4>,但忆前生,以早言死,遂不敢言。至三四岁,人皆以为哑。
一日,父方为文,适有友人过访,投笔出应客。汪入见父作,不觉技痒,代成之。父返见之,问:“何人来?”家人曰:“无之。”父大疑,次日,故书一题置几上,旋出<5>;少间即返,翳行悄步而入<6>。则见儿伏案间,稿已数行,忽睹父至,不觉出声,跪求免死。父喜,握手曰:“吾家止汝一人,既能文,家门之幸也,何自匿为?”由是益教之读。少年成进士,宫至大同巡抚<7>。
(据《聊斋志异》铸雪斋抄本)
【注释】
<1>湖广黄梅县,即今湖北省黄梅县。湖广,行省名,元代至元年间置,治所在今武汉市武昌,辖今湖北省大部,湖南、广西憧族自治区全部及广东、贵州小部分地区。明代辖境有了变化。清康熙六年分为湖南、湖北二省。汪可受,字以虚,万历庚辰进士,曾任吉安知府、山西布政使,后擢兵部侍郎,总督蓟辽。见《湖北通志·人物志》。
<2>无间,没有机会。
<3>孽满,偿满罪债。孽:罪。
<4>了了:聪明晓事。
<5>旋:随即。
<6>翳行:隐蔽而行。
<7>大同:军镇名,明代“九边”之一,为京师的西北门户,治所在今大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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