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九
陵县狐
陵县李太史家<1>,每见瓶鼎古玩之物,移列案边,势危将堕。疑厮仆所为,辄怒谴之。仆辈称冤,而亦不知其由,乃严扃斋扉<2>,天明复然。心知其异,暗觇之<3>。一夜,光明满室,讶为盗。两仆近窥,则一狐卧椟上,光自两眸出,晶莹四射。恐其遁,急入捉之。狐啮腕肉欲脱,仆持益坚,因共缚之。举视,则四足皆无骨,随手摇摇若带垂焉。太史念其通灵<4>,不忍杀;覆以柳器<5>,狐不能出,戴器而走。乃数其罪而放之<6>,怪遂绝。
(据《聊斋志异》手稿本)
【注释】
<1>陵县李太史:未详。
<2>严扃斋靡:牢锁书房门户。扉,门扇。
<3>觇[chān 掺]:窥视,张望。
<4>通灵:智能通神。具有灵性。
<5>柳器:用杞柳枝条编制的容器。
<6>数其罪:列数其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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