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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追责,建立国企决策硬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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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 2016年08月29日 繁星读书网整理编辑
【核心提示】审计署2014年发布的11家央企的审计公告显示,上百亿元投资亏损中,不少看上去十分“任性”,有的企业借给民企20亿元买矿、次年再花40亿元高价回购;近几年,国企走出去步伐加快,大手笔“买买买”,然而不少项目转眼却成了亏损黑洞,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投资打了水漂;还有一些国企,只关心负责人任期内的营收数字好不好看,不切实际追求规模,加剧产能过剩,最后滋生一批僵尸企业。问题是,亏损之后,许多决策者只要换家企业、换个岗位就可卸责,有些甚至留在原有岗位继续发号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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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终身追责制度,是让国企投资经营更守规矩,并非要求每一笔投资都稳赚不赔、每一项决策都有先见之明
防止决策与责任的脱节,是国企改革的重要一环。过去,一些国企投资出现巨额亏损,却往往谁也不用负责,让人心疼。这种情形有望得到遏制。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在国企发展历程中首次提出“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终身”二字,体现了监督决心,也充满了震慑力量。
出台终身追责制度,针对的是国企决策方面的约束失之于宽。《意见》中列举的九大方面54种情形,都是过去长期发生甚至比较严重的方面。比如,审计署2014年发布的11家央企的审计公告显示,上百亿元投资亏损中,不少看上去十分“任性”,有的企业借给民企20亿元买矿、次年再花40亿元高价回购;近几年,国企走出去步伐加快,大手笔“买买买”,然而不少项目转眼却成了亏损黑洞,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投资打了水漂;还有一些国企,只关心负责人任期内的营收数字好不好看,不切实际追求规模,加剧产能过剩,最后滋生一批僵尸企业。问题是,亏损之后,许多决策者只要换家企业、换个岗位就可卸责,有些甚至留在原有岗位继续发号施令。要遏制违规经营、盲目投资、暗箱操作、转移资产等痼疾,提升决策的规范性势在必行。
此次《意见》犹如给经营投资决策开列了一张“负面清单”,意味着国企负责人决策时就得掂量责任的问题,无论是否离开企业,都无法推卸应负的责任,不能把亏损包袱甩给国家,抛向社会。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有助于解决国企投资短期化的问题。终身追责,对国企决策者是一种提醒:投资不能只看眼下赚不赚钱,哪儿热闹就往哪儿扎,更要关注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有人担心,终身追责制度也许能管住拍脑袋决策,却也可能让人不敢拍板,助长“宁可错过也别犯错”的想法,如此一来可能会捆住企业的手脚。这显然是种误解。
首先,追责范围比较明确,损失认定方式、处理规则,也比较明晰,对执行中带来“误伤”已有防范。
其次,追责的指向主要是违规行为。具体说来,主要指经营管理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损失的情形。只要企业决策制度完善,决策从头到尾依程序而行,该论证的论证,该评审的评审,该集体研究的集体研究,如果出现因为市场环境、行业周期的变化而致亏损或效益不佳,则不必过于紧张。市场竞争有盈有亏,乃是常理。建立终身追责制度,是让国企投资经营更守规矩,并非要求每一笔投资都稳赚不赔、每一项决策都有先见之明。
此外,新一轮国企改革是个系统工程,不靠某一项改革包打天下。有的改革举措重在约束,如此次出台的终身追责制度;有的重在激励,如前不久出炉的国企员工持股试点;有的重在加强监管,如去年底公布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有的重在赋予企业活力竞争力,如推进混合所有制、授权董事会等。每项改革都会对其他改革产生影响,同时又需其他改革予以支撑。多项改革的统筹推进、良性互动,将更好地解决国企发展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
终身追责制度,不仅为国企经营投资决策划出了“红线”,也将成为国企改革与发展的“安全线”。在激励中奋发前行,在约束下规范发展,国企才能真正做强做优做大。
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追责制度出台 重大决策终身追责
新华社记者赵晓辉 2016-08-23 来源:新华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3日对外发布,明确九大方面54种需要追责的情形。这份文件是在当前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制定的,旨在通过制度安排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目标是什么?
“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根据意见确定的时间表,到2020年,要能够做到“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追究问责,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显著增强”。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认为,尽管此前也有对于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追责的一些制度性安排,但都分散在各个方面,没有成体系,而此次发布的意见做了系统性的制度规定。
追责范围是哪些?
根据意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追责范围包括九个方面的情形: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
比如,在投资并购方面可以被追责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这意味着无论是否已经离开了企业,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应有的责任。
追责方式有哪些?
在责任追究处理上,意见明确了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五种方式。这几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旦被认定发生国企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不仅将面临从“批评教育”到“免职”等不同程度的组织处理,还可能同时面临经济上的严惩。
根据意见,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回收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此外,如果被给予“禁入限制”的处分,相关责任人将“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这些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威慑力大,让制度真正落在了地上。”李锦说。
谁来实施?
根据意见,一般资产损失由本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达到较重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如果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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