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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法,无碍言论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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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钟新文 来源:人民日报 2013年09月04日
鲁迅先生曾辛辣讽刺一些人的思维方式: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进而一路联想到私生子。80多年过去了,这种“想象的跃进”,在我们身边还时不时地冒出来。
最近,有网络大V涉嫌嫖娼和聚众淫乱被拘留,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人们普遍对警方依法处置表示认同。但也有个别人,总觉得这背后有“深意”,认为“不在于他嫖娼,而在于他是大V”,猜度抓嫖是“揪住别人的裤腰带以让他闭嘴”,为的是“杀鸡儆猴”。于是乎,在捕风捉影的想象中,一起普通治安事件,竟与“打击言论自由”挂起钩来。个中观点,值得深思。
事实胜于雄辩。一些网络大V从事违法活动,被当场抓了个现形,而且据其供述,恶习早已染上。违法犯罪者落网,在一个法治社会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一些人不反思道德之失、行为之垢,不正视公序良俗、法律规定,反要倒打一耙,说什么“设局设套”,如此罔顾事实,实在令人震叹。更有甚者,公开为丑恶现象张目,说什么“卖淫嫖娼是一个人不可侵犯的主权”,这种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的谬论,自然受到网民们的痛斥。
桥归桥路归路,一码归一码,非要把打击违法行为与妨害言论自由划上等号,恰恰折射出少数人对言论自由的认识误区。在他们眼里,言论自由就是绝对自由、绝对权利,什么话都可以说而不必顾及社会后果,掌握话语权的人更是拿着“只照别人不照自己”的手电筒,坐在道德与法律不能触碰的“金钟罩”里,享有言行上的豁免权,即便违了法、犯了罪,也说不得、碰不得。否则,就是“侵犯言论自由”。“你查出他造谣,他说你打压;你抓到他嫖娼,他说你报复”,兜来转去,醉翁之意,还在于划出法外之地、留出法外特权,追求那种既虚妄又有害的“自由”。
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拥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任何自由都有边界,即便在欧美国家,也为自由划定了明确禁区和限制内容,都不能突破法律制度的底线。一旦冲撞了底线,也会依法惩治。因为如果没有秩序、没有责任、没有对他人权利的基本尊重,一个人的“绝对自由”,就意味着对无数人的“绝对伤害”;所有人的“绝对自由”,则意味着“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这绝非人类所崇尚的自由价值的本义,在现实中更是不得人心,根本行不通。
道并行而不相悖。依法办事,正是为了构建良好社会秩序,为所有人的权利夯实防火墙。法治与言论自由,应是双赢。如果一定要从某些大V涉嫌违法被捕的事件中读出点“深意”,那就是,在日益文明法治的中国社会,不管是网络名人还是普通网民,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平民百姓,都应依法而行,遏制假恶丑,崇尚真善美,激发积极向上的正能量。如此,方能有个人发展的海阔天空,社会进步的乘风破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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